星空体育棋牌:重庆市2025年度“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来源:星空体育棋牌    发布时间:2025-12-31 2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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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称执法总队)联合市公安局,依托“巴渝治废”系统开发的危险废弃物产生量预警模块开展数智化执法筛查,同时通过税务部门协助调取企业原始购买切削液记录,发现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持续采购切削液但未留存对应废切削液处置记录,涉嫌非法处置,相关线索随即移交至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与区公安分局。

  经查,该单位于2023年自行在车间内修建了地面收集凹槽、地下收集池及相关设施,并同步安装了抽水泵和通往厂外污水管网的软管。生产期间工人将混有地面、沟槽及收集池内残留废切削液的冲洗废水,直接通过该泵与软管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根据该单位年采购约3吨切削液并按不低于1:20比例兑水使用的情况估算,其年均产生的切削液混合液总量超过60吨,执法人员根据通过现场痕迹、采样检测及当事人供述对上面讲述的情况予以证实。针对上述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并对受污染土壤实施妥善处置,以消除环境影响,推动案件闭环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阶段。

  2025年5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称执法总队)协同市公安总队综合研判“5.17环评造假案”衍生问题线索时,发现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虚假环评资质,为重庆部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以上问题线索,执法总队立即组织环评专家对该公司编制的近100份涉案环评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其中,约20余份环评报告系通过购买环评资质编制的,同时,还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错误”“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等质量上的问题,涉案金额超过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环评资质编制环评的行为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执法总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正在展开进一步调查。

  2025年2月,武隆区公安局接区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成功侦破一起使用OBD(注:OBD即车载诊断系统)屏蔽器干扰车辆检测的案件。经查,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汽车检测代办人李某(重庆武隆区人)为追求利益,使用购买的OBD屏蔽器,干扰某机动车检验测试公司OBD检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使一百余辆无法通过OBD检测的车辆顺利通过年检,并按车辆类型分标准收费,非法获利上万元。

  12月9日,武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该案是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我市破获的一起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造假典型案例。案件的成功宣判,有力震慑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助推了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安全生产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五步整改法” 现场公开听证

  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的安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监督+服务”模式,联动相关行政部门通过座谈会商、专家指导等方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主动整改、规范经营,实现绿色安全发展。以现场公开听证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巩固公益保护成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重庆金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供公司)系忠县辖区唯一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且经营事物的规模辐射周边多个区县。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报废机动车重叠堆放超高,厂区围栏破损未封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不规范等情形,已形成安全风险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3月,群众通过“渝快办APP”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忠县院”)举报“金供公司厂区有浓烟异味”线索。

  忠县院初查后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通过查阅、调取20余份书证资料、询问有关人员10人次、邀请专家协助现场勘验3次,查明金供公司厂区积存报废车辆达1000余辆,超过核准储存量30%;废旧车辆露天超高堆放(平均高度达6.8米);危废铅酸蓄电池露天存放超2吨;厂区围栏破损缺口达3处,周边居民可自由穿行生产车间;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混存间距不足1米且未设置防倾倒装置;拆解作业区电气线处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未设置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且未保存1年,工作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存在明火切割作业时抽烟等违反安全作业行为,经专家安全评估,厂区超高堆放车辆存在坍塌连锁反应,存在火灾风险,整体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已达橙色预警。同时,金供公司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门窗未封闭、废气处理设施长期未运行,危废电路板长期未移交处置,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不规范等环境污染风险。金供公司因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2年内3次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等规定,忠县商务委员会、忠县生态环境局分别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安全监管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职责。2025年5月9日,忠县院向忠县商务委员会和忠县生态环境局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为避免对公司制作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忠县院联合行政机关与公司进行座谈,带领企业自主整改,同步启动“五步整改法”:建立风险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投入技改资金、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整改期间,忠县商务委员会、忠县生态环境局邀请行业专家上门指导。经整改,金供公司投资300万元改扩建保准线平方米,车辆堆放高度降至3.2米;投入85万元开展技改工作。加装气体泄露装置,安装监控摄像头32个,存储周期延长至13个月;危废暂存间升级为双层防渗结构,配备应急收集池15平方米;引入等离子切割设备代替明火作业,火灾风险降低90%;与具有资质的回收单位签约,完善危废转移台账记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为全面检验整改成效,明确公益保护效果。2025年7月17日,忠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前往金供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看并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金供公司整改效果良好,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风险隐患和环境风险得到一定效果控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一定效果保护。

  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是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一环,对保护自然环境、节约世界资源、推动循环经济具有重大意义。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因不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安全风险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发挥履职监管合力,通过联合座谈、邀请专家上门指导方式,引导帮企业自主整改,规范经营,实现安全生产、绿色发展。通过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现场公开听证综合验收检察建议整改成效,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公众参与度与社会公信力。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废盐酸冒充合格盐酸经钻井平台非法灌注深井,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对于利用废盐酸等危险废物灌注深井类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要对环境损害后果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揭示其“隐性损害”后果。同时,要加强川渝协作,依法及时移送跨区域环境公益保护监督线索,协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实现办理与治理并重。

  被告人梁某某是被告单位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初至2020年,某物流公司与河南省南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盐酸购销、运输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向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涪陵工区页岩气钻井平台提供浓度为31%的盐酸,价格随行就市。2020年3月8日某物流公司与新疆某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盐酸购销、运输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向指定的钻井平台供应浓度为31%的盐酸产品,单价500元每吨。

  2019年底,四川什邡市某生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化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已判决)委托李某某(已判决,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处置某生化公司的危险废物(含有浓度为18%的盐酸等成分,简称废盐酸)。李某某为了牟利,联系被告人梁某某处置该废盐酸,李某某承诺每吨支付梁某某500元至800元的处置费。梁某某明知某物流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安排六桥罐车驾驶员夏某某、高某某等人驾驶危化品罐车前往某生化公司运输该废盐酸,共从某生化公司运输废盐酸249.73吨,然后冒充浓度为31%的合格盐酸产品拉到重庆市涪陵的钻井平台、四川省珙县的钻井平台等地交货。该二钻井平台将上述废盐酸灌注于井内以钻取页岩气。某物流公司非法获得处置费和销售“盐酸”费用共计30.7126万元。

  经鉴定,某生化公司非法处置的固体状废物属于有腐蚀性和毒性(甲苯超标)的危险废物,液体状废物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2023年5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4年6月25日,长寿区检察院以某物流公司、梁某某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简称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16日,渝北区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物流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简称长寿区公安局)将某物流公司、梁某某对环境造成污染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长寿区检察院围绕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认定、环境公益保护等问题,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危害后果实质。本案涉及的钻井平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认为盐酸灌注深井不会导致非常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辩护人据此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不符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不构成犯罪。长寿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中灌注入钻井平台的废盐酸,与环评报告中提及的纯盐酸不能作等同理解,故环评报告不能作为出罪依据。实质性损害结果不仅为肉眼可见的污染后果,还包括毒害性物质侵入ECO、破坏地质稳定性等潜在危害,如果潜在危害达到足以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也应当依照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相关法规定罪处罚。

  二是组织专家对“隐性损害”后果进行论证。针对废盐酸灌注深井可能引发的潜在危害问题,长寿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销售废盐酸运送过程、销售次数、销售产品源头情况等证据,并于2024年3月18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认为,通过钻井平台等处理的废盐酸为含有甲苯等污染物的废液,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在无措施运输、使用、储存、返排过程中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损害,当废盐酸灌注于井内以压裂方式采集页岩气时,部分废盐酸会留存于地下并累积,进而造成地下水、地表水污染。

  三是跨区域移送监督线索。办案中发现,四川什邡市某生化实业有限公司对含有甲苯、苯等有毒物质的废盐酸(危险废物)的处置未向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报备,也没用转运联单,并将废盐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处理,导致上述危险废物被运送至山西省永济市、重庆市涪陵区、四川省珙县等地,造成环境污染。2024年6月13日,长寿区检察院将公益诉讼监督线索移送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什邡市检察院),什邡市检察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8月8日向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对四川什邡市某生化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弃物产生、处置等有关联的资料,以及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并逐步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书面回复,已对某生化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该公司加强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强化实质审查,精准把握污染自然环境罪危害后果。实质性危害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审查的核心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当不存在肉眼可视的“直观损害”结果,要丰富判断维度,审查是不是真的存在“隐性损害”结果。本案中,200余吨废盐酸通过钻井平台灌注至地下两千米深井,虽未发生“直观损害”后果,但其系危险废物,对地下岩层和水体等造成“隐性损害”是毋庸置疑,检察机关精准把握污染自然环境罪实质性危害后果内涵,打破以直观污染后果作为核心入罪依据的局限,揭示其“隐性损害”本质,进而精准打击隐蔽性环境犯罪。

  (二)引入专家论证,准确认定隐性损害后果。在废盐酸已被灌注入地下千米深井,钻井平台已被封存的既未发现环境污染直接后果,也缺乏有效鉴定条件情形下,组织专家论证环境危害性,根据专业经验,考虑危险废物特性、处置行为对环境介质的影响路径、有没有造成或会造成环境功能损害等,最终认定废盐酸灌注深井也会对生态环境的造成实质危害,并出具专家意见。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采纳专家意见,将其作为入罪的重要判断依据。

  (三)加强川渝协作,推进环境治理。坚持案件办理与治理并重,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益问题,及时跨区域移送公益监督线索,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强化沟通交流,共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管理义务,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司制作管理机制,确保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处置,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效维护生态环境。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在总排放口直接注入自来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告人刘某在监测系统发送超标预警82次,且氨氮多次超标预警的情形下,多次向总排污口注入自来水稀释水样以干扰在线自动监测,其主观恶性较大。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生态修复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陶某波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一起依法打击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案件。本案中,二被告人采取注水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损害了在线自动监测保护生态环境的运行初衷和企业信誉度,妨害了环境行政监管秩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通过双向咨询制度,分别就立案追诉标准、环境监视测定技术指标等开展咨询,实现案件精准定性和事实查明。本案的依法裁判,既遏制了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犯罪态势,又强化了执法司法衔接,有助于规范企业合法生产经营,促推绿色发展。

  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公司系从事船舶拆除等业务企业,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钟某伟。2024年12月,重庆航都船务中心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拆报废船舶上墩拆解协议》,约定由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拆除沥青货运报废船舶1艘,相关油污处置费用由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上述协议条款及拆除前重庆航都船务中心负责人员均提示被告人钟某伟拆除船舶废弃物处置等相关需要注意的几点。2025年1月3日,被告人钟某伟明知拆船产生的废弃物需专业处置,且其公司及被告人雷某伟均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300元一车的运费价格通知雷某伟将拆船产生的废弃物共计7.2吨拉运至丰都县峡南溪弃渣场。后被告人雷某伟将上述废弃物直接倾倒在上述地点。同日16时许,丰都县生态环境局接到丰都县公安局电话后随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核实,为保存证据、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弃渣场管理方立即使用毡盖防雨塑料布进行遮盖。经鉴定,上述非法倾倒的固态废料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00-08。案发后,某建筑劳务公司向第三方处置单位支付涉案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人民币12448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告人钟某伟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雷某伟明知应依法处置船舶拆除废弃物,仍实施非法倾倒行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均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结合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等情节,判处某建筑劳务公司罚金;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一起违法处置报废船舶拆除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案件。长江是货运黄金航道,非法处置船舶拆除废弃物严重威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不利于航运业绿色发展。本案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证据保存、危险废物处置方面协同配合,实现了严惩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和危险废物处置、修复环境的双重目标。人民法院考虑到犯罪行为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等多种情节,依法适用缓刑,践行了宽严相济刑事理念。本案的审理有力彰显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态度,对执法司法合力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有示范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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